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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整体条约条例

宣布时间:::2025-12-26阅读次数::: 次

宣布时间:::2025-12-25 10:21?|? 泉源:::湖北省总工会


(2002年3月28 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聚会通过2013年11月29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聚会修订 凭证2025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聚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省本级地方性规则的决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整体协商内容

第三章 整体协商代表

第四章 整体协商程序

第五章 整体条约的订立、推行、变换、扫除与终止

第六章 整体条约的监视与争议处理

第七章执法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整体条约制度,规范整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构建和开展协调稳固的劳动关系,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执法、行政规则,连系本省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设劳动关系的职工,开展整体协商和订立、推行、变换、扫除或者终止整体条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整体条约,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凭证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就劳动酬金、事情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清静卫生、职业培训、包管福利等事项,通过整体协商签署的书面协议。

本条例所称专项整体条约,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凭证执法、规则、规章的划定,就整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署的专项书面协议。

本条例所称整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签署、推行整体条约举行一律协商的行为。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设健全整体协商和整体条约制度。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举行整体协商和签署整体条约,应当遵照正当、一律、诚信、兼顾双方正当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整体条约中约定的劳动酬金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

低于外地人民政府划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条约中约定的劳动酬金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整体条约中约定的标准。

第六条 依法签署的整体条约和专项整体条约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域性、行业性整体条约对本区域、外地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设整体协商机制纳入经济社会开展妄想,建设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整体条约履约监视机制,实时研究解决整体协商整体条约事情中的重大问题,增强人为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人为指导价位以及劳动信息指导服务,健全完善劳动权益包管制度,推进整体条约制度的实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认真本行政区域内整体条约制度实验情形的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职能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用人单位整体条约制度实验情形举行监视。

第八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工业工会应当依法指导、监视下层工会开展整体协商和签署、推行整体条约。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依法指导、催促相关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签署、推行整体条约。

第九条 小微企业、劳动麋集型企业或者偕行业中小企业较量集中的州里、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以及行业特点显着的区域,

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者行业工会组织应当与用人单位代表增强协调配合,起劲推进区域性、行业性整体协商,签署区域性或者行业性整体条约。

第二章 整体协商内容

第十条 整体协商双方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举行一律协商,签署整体条约或者专项整体条约:::

(一)劳动酬金;;

(二)事情时间和休息休假;;

(三)社会包管、增补包管、住房公积金和福利;;

(四)劳动清静卫生;;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ひ约安屑仓肮さ谋;;�、劳务派遣职员权益�;;�;;

(六)职业手艺培训和职工文化生涯;;

(七)劳动条约治理;;

(八)劳动纪律和职工赏罚、审核制度;;

(九)镌汰职员的条件、程序和赔偿标准;;

(十)整体条约限期;;

(十一)变换、扫除与终止整体条约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整体条约争议的处理;;

(十三)违反整体条约的责任;;

(十四)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整体条约内容与专项整体条约内容纷歧致的,以专项整体条约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整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举行一律协商,签署人为专项整体条约:::

(一)劳动定额与工时工价标准;;

(二)人为标准、人为分配形式、最低人为和人为支付步伐;;

(三)年度人为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人为水平及其调解幅度;;

(四)加班、加点人为及津贴、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步伐;;

(五)人为调解步伐;;

(六)试用期、病假、事假、休假等时代的人为待遇;;

(七)特殊情形下职工人为(生涯费)支付步伐;;

(八)手艺工人薪酬激励;;

(九)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整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举行一律协商,签署劳动清静卫生专项整体条约:::

(一)劳动清静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清静条件、清静手艺步伐和事故应急步伐;;

(三)清静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按期康健检查和职业康健体检;;

(六)职业病�:::Ψ阑げ椒ズ桶�;;

(七)劳动清静卫生教育培训;;

(八)清静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九)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整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举行一律协商,签署女职工权益�;;ぷㄏ钫逄踉�:::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ず痛�;;

(四)女职工按期康健检查和妇科病普查;;

(五)女职工妄想生育方面的待遇;;

(六)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签署区域性整体条约的整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举行一律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人为标准;;

(二)本区域人为调解幅度;;

(三)本区域劳动清静卫生标准;;

(四)本区域的女职工劳动�;;ご�;;

(五)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签署行业性整体条约的整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举行一律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人为标准;;

(二)本行业人为调解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清静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ご�;;

(六)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七)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整体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整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凭证本条例划定的程序爆发,有权代表本方利益举行整体协商的职员。

整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二百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以及区域性、行业性整体协商的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不少于五人。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响应比例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代表;;女性、残疾人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响应比例的代表。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加入整体协商聚会,听取其意见建议,包管被派遣劳动者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

表由本单位工会认真人担当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选爆发;;尚未建设工会的,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可以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选爆发,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选爆发。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赞成。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当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治理职员担当。

整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职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凌驾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整体协商,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工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认真人担当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选爆发。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选派,也可以由本区域、本行业内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选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爆发;;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民主推选爆发。

第十九条 整体协商双方应当自赞成举行整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爆发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一经爆发,应当向全体职工通告。

协商代表推行职责的限期由被代表方确定。协商代表的免职、替换,凭证协商代表爆发的程序举行,并书面见告对方。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爆发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爆发程序、任期与

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有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二十一条 整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用人单位行政认真人、控股股东、合资人及其近支属、人力资源部分认真人不得担当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事情职员不得担当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应当推行下列职责:::

(一)网络和提供与整体协商有关的真真相形和资料,加入整体协商;;

(二)征求本方职员意见,实时向本方职员宣布协商情形,回覆本方职员询问;;

(三)代表本方加入整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监视整体条约的推行;;

(五)遵守整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守旧协商历程中知悉的商业神秘;;

(六)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协商代表履职时代,用人单位应当包管协商代表推行职责须要的事情时间,其人为和待遇不受影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解其事情岗位、免去其职务、降低其职级。

协商代表履职时代劳动条约期满的,劳动条约限期自动延伸至完成推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有执律例则划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扫除劳动条约。用人单位依法镌汰职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第四章 整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四条 整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整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自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一方要求整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职工一偏向用人单位提出整体协商要求;;工会提出整体协商要求确有难题的,可以委托其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整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整体协商的,向本单位工会提出整体协商要求。

尚未建设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要求整体协商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选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整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整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总工会或者工业工会提出。

第二十六条 区域内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区域性或者行业性整体协商的要求。

尚未建设行业工会的,可以由行业所在区域内工会向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提出整体协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整体协商主要接纳协商聚会的形式举行。协商聚会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当。

整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协商聚会的五日前,将制订的协商事项和加入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并凭证对方要求提供与整体协商有关的真真相形和资料。

整体协商聚会由双方配合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当协商聚会纪录员,做好聚会纪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对聚会纪录确认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 整体协商双方意见告竣一致的,应当形成整体条约草案;;意见未告竣一致的,经双方赞成,可以中止协商,并应当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所在等事项。协商中止限期累计不得凌驾三十日。

第五章 整体条约的订立、推行、变换、扫除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整体条约草案可以由整体协商一方起草或者双方配合起草,也可以由双方配合委托的第三方起草。

经整体协商告竣一致的整体条约草案,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通过;;区域性、行业性整体条约草案应当经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未获通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整体条约草案通事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条 整体条约签署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整体条约文本及相关质料报送有统领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审查、备案。

整体条约审查的详细统领规模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另行划定。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对整体协商的主体资格和程序、整体条约的内容等举行正当性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整体条约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送达签署整体条约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整体条约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签署整体条约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条款举行修订,重新报送审查。

签署整体条约一方或者双方差别意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重新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按前款划定重新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总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整体条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宣布。职工一方应当将生效的整体条约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整体条约限期一般为一至三年。整体条约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泛起,整体条约即行终止。

整体条约限期届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订或者重新签署的协商要求。

第三十四条 整体条约有用期内,用人单位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认真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整体条约的推行。

第三十五条 整体条约有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署整体条约双方均可以要求变换或者扫除整体条约:::

(一)订立整体条约所依据的执法、规则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整体条约部分不可推行或者所有不可推行的;;

(三)用人单位爆发被吞并、驱逐、休业等重大转变,致使整体条约无法推行的;;

(四)整体条约约定的变换或者扫除条件泛起的;;

(五)执法、规则、规章划定可以变换或者扫除的其他情形。一方提出变换或者扫除整体条约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质料

并说明理由。变换或者扫除整体条约凭证本条例划定的整体协商和签署整体条约程序办理。

第六章 整体条约的监视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应当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制订整体条约制度实验情形评价和奖励步伐,按期对整体条约制度实验情形举行检查,对效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通过劳动用工管

理、劳动包管年检、日常巡视监察、执法检查等方式,催促用人单位实验整体条约制度。

第三十八条 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推行整体条约情形举行监视。用人单位违反整体条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或者其上一级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资助。

第三十九条 签署整体条约双方可以组成整体条约监视组织,对整体条约的推行情形举行监视。监视中发明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整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研究处理。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整体条约的推行情形。

第四十一条 整体协商双方因签署整体条约爆发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可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统领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会同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配合协商解决;;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以为须要时也可以举行协调解理。

第四十二条 因推行整体条约爆发争议的,整体条约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可或者告竣息争协议后不推行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责令其限期纠正:::

(一)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整体协商要求的;;

(二)不按划定程序举行整体协商、签署整体条约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准时、不如实提供整体协商和签署整体条约所需资料的;;

(四)整体协商中止期满,未恢复协商,签署整体条约;;

(五)用人单位对上级工会指导、资助下级工会和职工举行整体协商和签署整体条约举行阻挠的;;

(六)不按划定报送整体条约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的;;

(七)不推行整体条约的;;

(八)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调解协商代表的事情岗位、免去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变换、扫除其劳动条约,攻击抨击协商代表的。

用人单位违反前款第(一)、(五)、(七)项之一,逾期拒不纠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宣布。

用人单位有前款第(八)项情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责令纠正,恢复协商代表个人的事情岗位、职务职级和劳动条约,造成协商代表个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整体协商和签署整体条约历程中违反本条例划定的,用人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作废协商代表资格。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及其事情职员违反本条例划定,不推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其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会事情职员违反本条例划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纠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造成损失的,承当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举行整体协商和订立、推行、变换、扫除或者终止整体条约,遵照本条例执行。

平台企业以及平台相助用工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但未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整体协商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2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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